注:为适应我国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建设过程中对防爆制冷装置产品的迫切需求,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安标国家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系统研究相关要求与标准基础上,起草了《矿井防爆制冷装置补充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统一规范了矿井紧急避险设施用制冷装置及其组成的名称型号的命名规则、须具备的安全保护、主要安全技术要求等。
一、矿用防爆制冷装置 1.产品名称及型号 产品名称:矿井紧急避险设施用制冷装置 产品型号: 2.基本组成 一般由电气控制箱、制冷压缩机、电动风扇、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冷凝器、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吸排气铜管、安全阀等组成,与蓄冰柜配套使用。 3.使用环境 矿井正常生产环境,保护级别为EPL Mb。该装置不能在爆炸灾变环境中使用。 4.主要技术参数 名义制冷量、制冷功率、额定电压等。 5.主要安全技术要求 (1)电气控制箱、制冷压缩机、电动风扇、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应具有安全标志(简单设备除外)。 (2)冷凝器、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吸排气铜管及配套的蓄冰柜等的材质应满足GB3836.1-2010 的要求。 (3)应明确密封性、噪声等相关要求。 (4)应具备蓄冰柜内部温度检测与控制功能,并明确检测精度与温度调控范围。 (5)应具备吸、排气压力保护、压缩机温度保护功能,宜具备两重或保护失效检测功能。整机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不高于150℃。 (6)制冷剂应选用GB9237 附录B 中附表B1 的第1 组别中的制冷剂,并明确制冷剂的牌号。 二、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制冷装置用电控箱 1.产品名称及型号: 产品名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制冷装置用电控箱 产品型号: 2.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电流、额定电压、工作频率、本安参数等。 3.安全保护 应符合GB5590 或MT111 的规定,至少应具备: (1)过载保护; (2)断相保护; (3)短路保护,宜在主回路中增加熔断器,作为短路后备保护; (4)主电路漏电闭锁保护; (5)欠压保护; (6)通断操作过电压保护(采用空气接触器可不具备)。 4.主要受控件 隔爆外壳、隔离开关、接触器(或断路器)、保护器和本安电源,纳入C 类受控管理。 三、矿用防爆压缩机 1.产品名称及型号: 产品名称:矿用隔爆(或浇封)型制冷压缩机 产品型号: 2.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电流、额定电流、制冷功率等。 3.主要安全技术要求 (1)接线腔和压缩机用电动机应满足防爆要求。 (2)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温度、压力保护。 (3)外壳表面温度应不高于150℃。 注:该产品防爆型式及技术要求已纳入2012 年防爆专题会议题,最终要求视会议研讨情况另行确定。 四、矿用防爆电动风扇 1.产品名称及型号: 产品名称:矿用隔爆型电动风扇 产品型号: 2.主要技术参数 额定电流、额定电流、额定功率等。 3.主要安全技术要求 (1)配套电动机应满足GB3836.1-2010 、GB3836.2-2010、GB3836.3-2010 的防爆要求。 (2)叶轮的叶片和机壳(有保护圈时为保护圈)的配对金属材料,应符合GB/T1381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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